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经济法理论依据首先,国货政策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国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责任;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也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实施国货政策可以依法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国家战略核心和关键产业领域,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其次,国货政策是实现政府公共职能的需要。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是国家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一种国家特殊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2009年6月4日,发改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其他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必须围绕国家社会经济目标,保障国家实现其公共服务与经济管理职能。再者,国货政策是遵循政府采购国际惯例的需要。考察国际条约及国外立法实践可知,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也是一条重要国际惯例。WTO《政府采购协议》(2006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允许GPA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有足够外汇储备实施经济发展计划;促进国内产业的建立或发展,包括农村和落实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家庭企业,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扶持完全或主要依赖政府采购的产业机构”等目标,可适用国民待遇例外条款,依法实施其购买国货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从法律上对国货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优先政策,扶持国内产业创新发展。
完善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建议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忽视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力、反向歧视国货等问题。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强调经济刺激方案应优先购买国货,意图显然主要在于纠偏,贯彻执行好国货优先原则,让国产商品获得平等对待。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政府采购国货制度,健全国货标准、国货采购例外情形、国货评审优惠措施等制度内容,在国货政策与自由贸易间取得合理平衡,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