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浅见
吴宏伟
【关键词】政府采购
【全文】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一些国家加强了其政府采购国货法律政策措施,由此也引起了采购国货政策是否属于贸易保护的争议。从国外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加剧趋势,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限制外国产品、服务或工程,以扩大本国市场需求。美国国会参议院2009年2月13日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35%用于减税,65%用于政府投资。这份计划法案中保留了受到各方广泛争议与批评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这实际上是美国政府通过专门经济刺激法案对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强化措施。从国内看,我国《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采购国货政策”,政府采购在保护国家民族产业方面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毋庸讳言,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执行方面也存在诸如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反向歧视国货等实际问题。
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一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定程序优先购买国内服务、货物及工程的国家强制性规定。按照国际立法惯例,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
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采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纵览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国货政策制度一般包括采购主体、采购范围、认定标准、例外规则、采购程序、监督执行及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