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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

  

  │2004年│0.2 │1.6│1.2│0.09│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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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 │1.I│0.7 │0.12│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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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 │1.0│1.2│0.16│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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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3 │1.5│1.5│0.20│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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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2 │1.5│1.3│0.24│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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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2 │1.5│1.8│0.21│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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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2 │1,9│1.1│0.16│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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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委会运作的程序和结果


  

  根据议事规则和笔者的现场观摩,大致可以将运作程序分为会前准备程序和会议程序。具体来讲,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承办人需先提交审理报告并逐级报庭长和主管副院长同意。获准后,承办人即可将相应材料提交给审委会办公室,由后者根据审委会的日程安排办理,材料都会提前发至审委会委员阅示。会议一般在院长的主持下召开,承办人和所在庭室负责人需列席会议,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特别是重点问题和拟处理意见,然后各委员自由发表意见。各委员由于已在会前阅读了资料,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和思考。主管副院长因对相应的业务和讨论的具体案件情况较熟,一般都是在其他委员之前发表意见,该意见遂成为各委员的重要参考。根据统计,除个别年份外,其他年份超过80%的案件,审委会都维持了法官和合议庭的意见 (或合议庭的多数意见)。


  

  图表8.审委会维持法官和合议庭意见(或合议庭的多数意见)的案件比例


  

  ┌───┬──────┬───┬───┬───────┐


  

  │ │讨论案件总数│维持数│变更数│维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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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4 │51 │13 │7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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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7 │54 │12 │80.59 │


  

  ├───┼──────┼───┼───┼───────┤


  

  │2006年│80 │71 │9 │8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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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3 │80 │13 │86.02 │


  

  ├───┼──────┼───┼───┼───────┤


  

  │2008年│92 │82 │10 │8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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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5 │77 │18 │8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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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8 │82 │16 │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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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变更包括全部变更和部分变更


  

  二、基层法院审委会的显性功能


  

  所谓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主要系以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加以划分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委会功能即为显性功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实际存在的功能则为隐性功能。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该条乃是显性功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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