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
洪浩;操旭辉
【摘要】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系统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法院司法功能以及社会政治功能的实现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基层法院审委会7年来的运行实践表明,其功能既包括司法审判、经验总结和审判管理等显性功能,也包括职务待遇、检查监督、权力协调等隐性功能,而且隐性功能的存在价值和作用空间往往大于显性功能。未来司法审判之功能宜向司法评议功能转化,经验总结和审判管理功能才应是发展趋势,而隐性功能的背后因具有深刻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故短期内难以消解。
【关键词】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显性功能;隐性功能
【全文】
审判委员会制度乃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作为我国法院系统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对法院的司法功能以及其政治社会功能的实现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从最初的存废之争到改革路径的探索,从司法价值的张扬到理性的现实抉择,[1]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审判委员会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息过,且其中不乏误读甚至攻讦。本文无意参加论争,而是本着回归事实的态度,拟从一个基层法院审委会2004年以来的实际运作出发,以一手数据及本文第二作者的现场观摩和直接访谈为基础,阐释基层法院审委会承载的现实功能,以期对厘清有关问题有所裨益。
一、样本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总体运行情况[2]
样本法院位于珠三角地区,是一家区级法院。[3]该院现有法官及其他各类辅助人员300余人,其中审委会委员9名。
1.基本情况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审委会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缺乏系统性,故为满足审委会实际运行的需要,样本法院较早即制订有自己的审委会规则,[4]并建立了每周例会制度,为审委会的运行提供了内部制度保证。虽然统计时段内更换过一任院长,但审委会的运行仍保持了连续性。7年来,该院年均召开审委会30次以上,除去年节假日,平均每周召开一次审委会,每次讨论两到三项内容,不过讨论事项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具体可参见图表1)。对于提交讨论的案件,大多数一次会议即可讨论完毕,部分需要讨论两次或两次以上(具体可参见图表2)。
图表1.审委会召开次数、讨论案件数及讨论事项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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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会议次数│审委会讨论案件数│讨论事项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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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6 │64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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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9 │67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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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3 │80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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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8 │93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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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2 │92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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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5 │95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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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5 │98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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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一次审委会讨论的系列案只记为一宗案件,一宗案件经多次讨论的也只记为一宗。
图表2.每宗案件讨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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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二次│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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