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制医疗的终止
经过一定期限的强制医疗后,如果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疾病痊愈或者精神病情得到好转、人身危险性已完全或基本消除,没有必要再实施强制医疗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机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申请,对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者作出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对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者及其家属、监护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予以书面审查;主持由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公诉机关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必要时还可对被治疗人的精神恢复情况做出鉴定,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出综合评估。人民法院根据强制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并结合听证情况,对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进而作出终止强制医疗的决定。
五、精神病人康复或恢复受审。受刑能力后的刑事诉讼程序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患精神病、不具有诉讼及刑罚执行能力而被判处强制医疗处分,但经强制医疗又恢复健康、具备诉讼及刑罚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强制医疗机构提交的变更强制医疗决定申请,按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一审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人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如确认其精神健康状况已经恢复、具有诉讼及刑罚执行能力且需要对被申请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决定终止强制医疗,恢复原先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重新提起公诉。但是在计算被告人刑期时,应当将强制治疗的时间计入刑期,即强制治疗1天折抵自由刑1天。
六、救济程序
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救济程序,存在两种观点:其一、部分案件经复议、上诉程序形成生效裁决与部分案件一审终审的混合救济模式。针对当事人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件,可以在原审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复议程序,由原审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未裁决强制医疗处分的其他案件,一审终审,判处自作出时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抗诉的权利。其二、所有强制医疗案件均实行二审终审制。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赋予其不低于普通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标准的上诉、抗诉权利。我们赞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上、抗诉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做法。如果公诉机关、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如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