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鉴定人出庭
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和专门的知识,因此,开庭审理时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就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才能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德国的强制医疗案件中,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8]我国可以吸收借鉴。在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首先由法官从法律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评议,然后由精神病医师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议,双方争取对精神疾病犯罪人的强制医疗取得一致意见,但最终是否裁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由法官决定。
(三)审理内容
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中,合议庭应当针对强制医疗应当具有的行为条件、法医学条件、主观条件和选择性要件四个适用条件进行审查,结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对此四要件进行实质审查。
1.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条件,是指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能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必要,[9]只要其违法行为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危害性达到必须动用刑罚予以惩处的程度即可。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首先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情节,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性质和程度,被告人所实施之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以及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只有经形式的、书面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的情况下,才能对其适用强制医疗。
2.法医学条件
所谓法医学条件,是指适用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是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关于司法精神病的认定,牵涉到复杂的法医学、人格心理学、法律等问题。为了保证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准确适用,必须设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由专业的鉴定专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10]作为刑事法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裁定强制医疗或无罪释放的有力依据,确保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而且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被不合法地限制和剥夺,其人格尊严也能得到应有保护。刑事法官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并结合被告人及近亲属有无精神病史,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有无辨认、控制能力及大小和接受审判时能否正确理解指控内容及性质与诉讼权利义务。
3.主观条件
所谓主观条件,是指被告人所患精神病对他人、本人以及构成形成危险或有无危害,造成重大损害之危险即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11]如果要启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则必须是其已经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且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和主观倾向,即要求被告人因患有精神导致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生理、心理特质,与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根据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12]犯前情况、[13]犯中情况、[14]犯后情况[15]以及精神状况,作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倾向或可能的判断,进而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大小。如果人身危险性程度较小,交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看护治疗即可约束其行为,则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也就是说,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医疗这一非刑罚约束保护措施,应当遵循 “迫不得已”原则和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