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审理和裁决涉及审判组织形式、审理方式及审查内容。
(一)审判组织
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构想:一、在各级法院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法庭,专门管辖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一审及上诉、申诉案件。二、听证审理,由法官、精神病医师、家属、社区群众代表等组成听证小组,听证程序由法官主持。三、由原合议庭审查裁决。
三种构想均考虑到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特殊性,但各有利弊。如第一种构想,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了充分保障;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数量毕竟有限,在各级法院成立审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专门法庭,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第二种构想,借鉴了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即对涉及被告人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公诉机关应当提供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理由,当事人及其家属、监护人、辩护人也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或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裁判文书;但听证程序为一审终审制,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无抗诉或上诉、申诉等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第三种构想,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因承办法官熟悉案件,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法官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无法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以致法官无法依据经验、伦理、常识等作出是否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的裁判结果。
因此,应当吸取上述三种构想中的合理成份,剔除其中不合理之处,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免受侵害,同时保证诉讼效率。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审判组织形式立法规范方面,可以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合理成份,[7]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诉讼立法宗旨以及“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实践中,可以由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和一名专家陪审员--精神病医师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裁决,由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二)审理方式
为了避免泄露精神病人的个人隐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裁决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应当遵循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享有指定辩护、言辞辩论原则。
1.指定辩护
由于被申请人、被告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无法针对强制医疗的申请自行行使辩护权。同时,这类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比较差,也无能力为他们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此外,强制医疗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超出了普通人的知识领域。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建立指定辩护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