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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因此,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人身危险性较大,有必要实施强制医疗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疑似精神病人,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措施的,也可以决定进行强制医疗程序。


  

  2.提起强制医疗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可能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法定情形,应当中止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可以启动强制医疗,但这势必造成对诉权的滥用。因此,对不同主体提起强制医疗的期间应当有所限制,即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强制医疗程序申请,或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对被申请人附带提出进行强制医疗申请;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并认为有提起强制医疗程序必要的,应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继续审理。另外,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以及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提起强制医疗的方式


  

  尽管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刑事措施,但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精神病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裁定强制医疗,所以不便以起诉方式提起强制医疗。为了与其他刑事特别程序相区别,同时体现强制医疗的特殊性,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5]以申请方式提起强制医疗。公诉机关既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强制医疗申请,也可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强制医疗申请。[6]申请书中必须列明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并附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书。具体如下:一、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之前、实施时或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是否患有精神病,并提供精神病司法鉴定;三、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对本人和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


  

  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


  

  关于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审判管辖以及管辖发生冲突时如何指定管辖的问题。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或不明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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