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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

  

  不管是管制中的禁止令还是缓刑中的禁止令,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限制、禁止犯罪分子的某些资格而达到管束犯罪分子,进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这与资格刑的设置初衷是不谋而合的。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在实际适用中,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具有明显防止再犯的作用外,更多的是政治上的宣示与否定性评价,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适用范围更加狭小。资格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实际上处于比较边缘化的境地,而资格刑在剥夺或者限制再犯能力的功能却是其它刑罚种类难以完全代替的。1979年刑法典立法过程中,曾经将”禁止从事一定业务“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但是最终出台的刑法典没有关于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改过程中,”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多次被作为一种刑罚规定在修改稿中,但是最终出台的刑法还是取消了关于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罚的规定。[19]现在,”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以禁止令的面貌重新出现在刑法中,并且有所超越。虽然禁止令目前还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但是这至少表明立法者对资格刑有了较为积极的认识,今后将禁止令继续改造,演变为独立的、真正的资格刑似乎是可以考虑的立法方向。


【作者简介】
李怀胜,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止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张军:“加强对适用禁止令监督指导”,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
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这三类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是比较低的。
皇甫长城:“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执行机关”,载《检察日报》2011年5月23日。
詹菊生:“禁止令:刑罚制度的重大创新”,载《人民政协报》2011年5月9日。
周斌、袁定波:“公检法司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禁止令司法解释’”,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4日。
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谈罚金刑在中国现阶段之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与之类似的是,刑法36条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第64条规定了“涉罪物品的处理”,它们虽然规定在刑法中并在判决书中紧接着行为人的刑事判决而适用,但不能说因此就具有刑法性。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同注,第4页。
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53-654页。
同注,第657-659页。
李克杰:“司法禁止令,禁而不止又如何”,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7日。
周斌等:“河南发首张禁止令18岁青年被禁止缓刑期内开车”,载《大河报》2011年5月4日。
王君等:“太原市少年法庭发出首张禁止令”,载《太原晚报》2011年6月29日。
樊丽、高虎:“兰州贪官受审被判14年行贿人也获刑外加禁止令”,载《西部商报》2011年6月29日。
吴平著:《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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