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令的间接法律功能: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
禁止令的间接法律功能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限制、禁止犯罪分子的某些权利资格。在这方面禁止令与前科形成了很好的互补效应。从某种程度上说,禁止令与前科是刑法中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制度,但是两者在某些方面又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即前科的法律后果与禁止令都具有限制、剥夺犯罪分子某方面资格与能力的作用。
前科制度虽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普遍存在,但是”前科“的概念并未被刑法法定化,这导致理论上对前科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比较认可下列定义:所谓前科,是指由于法院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状态。[13]前科的存在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地丧失某种行政、民事利益,换句话说,前科的民事、行政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在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利益被限制、剥夺。法律规定对前科者剥夺某些民事和行政资格的目的是预防再犯,即前科者的某些民事、行政法律权益的被剥夺只是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防止前科者利用某些民事、行政法律资格或者权益从事新的犯罪行为。
前科与禁止令制度不同:(1)前科的法律效果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由于前罪的刑事责任已经被消灭,因而前科属于前罪刑罚的后遗性效果;而禁止令的法律效果发生在管制执行期间以及管制考验期间,前者的刑事责任正在实现,后者的刑事责任可能无法实现,禁止令的法律效果在发生时间上远早于前科。(2)前科的法律效果的内容比禁止令丰富。中国现行民事、行政法律中对于犯罪人资格、权益的剥夺主要体现在:剥夺有前科的人担任司法官的机会;剥夺实施经济犯罪而具有前科的人担任与此类业务相关的职务;在特种行业管理中,由于曾犯特定犯罪而存在前科,易借特种行业再次实施类似犯罪的人,不得再从事特种行业的经营与管理;限制前科者进入特殊职业领域,例如教师等。[14]禁止令的法律效果就体现在”三个禁止“上。(3)前科的刑事法律效果在评价的严厉性程度上重于禁止令。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的,充其量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前科在刑事法律评价上一般要对后罪从重处罚。
前科与禁止令的相同之处在于:前科与禁止令都意味着对行为人某些权益的剥夺与禁止,前科与禁止令都会对犯罪分子的某些资格构成重大影响。前科在这方面自不待言,《禁止令规定》第3条对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细化为以下五点:(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另外,前科与禁止令的理论基础都是人身危险性,它们有着差异化的法律效果,但是都行使着同样的法律功能。前科的法律效应只能适用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这段时间,至于刑罚执行期间的资格禁止主要由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实现,而剥夺政治权利仅对部分犯罪有明显的预防作用。管制和缓刑引入禁止令后,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防止其利用特定活动再次实施犯罪,可以禁止犯罪分子进入特种场所,也可以禁止犯罪分子接触被害人,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这对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前科法律效应形成了很好的互补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