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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

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


李怀胜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可以分为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间接法律功能是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并与前科形成法律效应上的呼应。禁止令的短期改革方向是增设假释中的禁止令,远期改革方向是摆脱现有刑种与刑度的束缚,独立为真正的资格刑。
【关键词】禁止令;处遇措施;改革方向;资格刑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在管制和缓刑中规定了禁止令制度,它不如“刑罚结构调整”全面,亦不如“死刑部分废除”显眼,但却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我国各地司法机关陆续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禁止令。本文主要探讨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以及今后进一步的改革方向。


  

  一、禁止令的内容及其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


  

  禁止令分别规定在刑法38条的“管制”中和刑法72条的“缓刑”中,据此可以将禁止令分为“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刑法针对管制和缓刑的不同特点而对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设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禁止令的两种类型和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


  

  管制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制裁强度最低的主刑,也是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刑种,而缓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它们的法律性质虽然不同,但是共同之处是都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制度,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都享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这为适用禁止令提供了必要条件。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其内容是一致的。刑法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也就是说,管制中的禁止令与缓刑中的禁止令都要求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也对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作了完全一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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