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规章事后评估的应然目标和原则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良的品质,它总会有一些缺陷。[16]行政规章制定者的局限性也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为其所制定的规章在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可能性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通过对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可以检验行政规章的实施效果,了解规章在实施中的问题,为行政规章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鉴此,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应确立以下目标和原则。
(一)保障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可能性
行政规章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有普遍遵守和反复适用的特征,这决定了行政规章一旦制定并对外公布,就将对适用范围内的相应主体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就会转化为具体运用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且其损害的范围之广、危害之深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所无法比拟的。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能够克服规章制定主体的有限理性带给行政规章的潜在问题,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不仅重视对规章制定本身质量的分析,也兼顾规章的实施效果,即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对规章的质量和效果作出客观的评估。在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过程中,若评估主体发现已实施的行政规章在合法性、合理性或操作可能性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对行政规章的内容需要充实,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制定主体进行及时的修改或者补充;当行政规章的立法意图或者立法目的已经实现,该规章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或者是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证明该规章存在严重缺陷,对其进行修改也无法实现规章的制定目标时,则可及时废止行政规章,重新制定有效的行政规章。经过评估,行政主体会切实了解到行政规章在制定程序上和权限上是否合法,制度设计与内容是否合理,抽象的规章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此来检验行政规章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是否明显,以及是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遏制违法的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是行政主体对其制定并实施的规章进行的再思考。通过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来进行自我控制,促进行政主体积极行政,是一套独特的内发型控权模式,能实现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制和自我纠错。[17]
通过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发现行政规章存在的问题,及时纠错,为行政主体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广泛的空间。[18]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能够扭转规章制定主体仅重制定与实施主体仅重执行的现状,促使二者有机结合,共同遏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的行为规则,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规章。通过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能为制定机关比较全面客观地把握行政规章实施后的效果提供参照,为后续的修改或者完善提供依据。通过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可以检测规章执行部门的执行情况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使制定部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立法技术水平,注重立法的质量与可操作性,注重执法资源的科学配备。
结语
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是行政评价制度中关键的一部分,完善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规章之发生。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在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与其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功能是分不开的,这种功能在行政规章存在的地方都会有所体现。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为行政规章的保留、废止或者修改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规范行政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实现行政系统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运转协调。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针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灵活性、适用性强等特点,是行政活动中适用频率最高的行政法规范。[19]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既是对行政规章制定质量的检测,也是对行政规章制定水平的检测。社会成员要求的目的既在于确定政府社会价值分配的公正程度,也在于借此判断政府公共政策能力的高低。[20]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可有效避免行政规章牵涉潜在的“部门利益”或“地区利益”,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自己的主观理解和逻辑推断来确定行政规章的内容,抑制不同的制定主体对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和幅度等方面产生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与上位法相冲突或背离的现象;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能够促使行政主体自觉守法且成为习惯,认真对待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自我反思并消解行政权运行中的负面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减少社会纠纷和冲突,促使行政主体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准,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