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未实行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也就丧失了对行政规章的一道最具约束力的监督防线,故而只能从立法的源头上来阻止行政规章的违法或违宪现象的发生。鉴此,要特别注意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可能性,并将其设定为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的一级指标。与此同时,行政规章是最低层次的行政立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而直接适用于行政行为的末端,故应考虑行政规章的社会可接受性、人文感受以及行政规章的出台是否提前或滞后等问题,并将其细化为具体的二级评估指标,如表2所示:
表2.行政规章事后评估的具体指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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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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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否特定的行政机关;[11] │
│ │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力来源是否合法;[12] │
│ │行政规章的称谓是否合法;[13] │
│ │行政规章的事项范围是否合法;[14] │
│ │内部规章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 │
│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
│ │行政规章是否按要求对外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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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行政规章对制定者本身是否产生影响和约束; │
│ │行政规章的出台是否超前或滞后; │
│ │行政规章是否最小化地不利影响和干涉私人利益; │
│ │行政规章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 │行政规章中对行政权力手段的设置是否合理; │
│ │行政规章中保护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设置是否均衡; │
│ │行政规章的规定能否被社会接受; │
│ │行政规章是否考虑人文感受; │
│ │行政规章的设定目标是否科学合理、符合社会进步之要求;│
│ │行政规章的内容与行政法规的衔接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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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可能性│行政规章的立法目的和理念表达是否突出、鲜明; │
│ │行政规章的宣传是否到位、是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
│ │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是否了解规章内容或具体措施; │
│ │行政规章中的具体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
│ │行政规章的基本原则是否明确; │
│ │行政规章能否实现上下级以及同级行政机关的联动; │
│ │行政规章是否使法律规则最大可能地得以具体化; │
│ │行政规章是否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界限; │
│ │行政规章是否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
│ │行政规章是否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有了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