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目前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的时间主要有3年、2年和1年的要求,也即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规章事后评估时间,如表1所示:
表1.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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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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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拟 │
│估规定》(第16条第2款) │提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提出较多│
│ │意见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后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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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该《办法》实施15个月后进行评估(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 │
│法》(评估对象) │11月4日开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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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市政府实施满1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规定 │
│评估规定》 │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
│ │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对政府规章的调整事项做了新的规定,│
│ │或者政府制定规章时的背景、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关注程│
│ │度较高、公众提出建议要求进行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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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行政规章实施满2年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
│估办法》(第1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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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政府规章│拟对实施8年的《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决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已经 │
│ │实施了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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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规章评估后的修改、废止制度无保障
在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的程序选择上,目前各地的规定或者做法原则性较强,并没有详细地规定如何进行事后评估,如何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以及评估的结果如何发生效力等。这种程序上的模糊直接导致了评估主体在进行评估时钻空子、马虎行事的情况屡屡发生。各地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的结果并没有与行政绩效评估的结果相挂钩,既没有与公务员个人的职务升迁、奖励和惩罚相关联,也没有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集体奖惩相联系,从而使得虽然实施了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也得出了事后评估的结果,但是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评价结果的具体落实。这样不但导致了评估主体不重视对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也直接影响了对行政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后续实施。关于行政规章的评估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的结果,目前各地常见的做法是由第三方将评估的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报制定机关批准。这种程序设置使第三方对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在程序上固然是独立的,但在实质上却是行政规章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的一种附庸,经过审查和批准这两个程序来最终确定评估结果,没有体现出设置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的真正作用。这种方式不仅在程序上复杂,同时也影响了评估结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