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很简单:单纯“应当”,或者,单纯“价值”,不构成规范,至少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这个道理,推之“是”或“事实”,照样成立。我们必须用心去思考,用心去体会:“规范”和“事实”、和“价值”,有相合之处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合的?在这三者之间,“法”或“法律”更接近于哪一个?显然是“规范”。
“规范”,一则具有“现实”品格,较之“价值”尤其如此;另则,又具有“理想”品格,较之“事实”,尤其如此。可以这样讲:“规范”首先是某类实体,其次才是某类关系,最后才是某类性质。在它们中间,至少具有两大要素,其一,“事实”,以“是”为标记,其二,“价值”,以“应当”为标记。这同考夫曼在细节上有些差别,但其基本精神是契合的。因为法律真正是一套规范体系,一套真正的规范体系。
五、结语
前文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围绕“规范”问题,就与之密切相关且极为重要的“是”或“事实”、“应当”或“价值”等基本观念,做了一些速写式的、点题式的回顾和考察。具体涉及:这些观念的产生、发展和若干变化,它们相互之间的若干关联,它们对法学理论研究的若干影响,等等。之所以要讨论这类问题,一则是力图展示出“规范”、“法或法律”、“法学”背后的某些宏大的、背景性的东西。二则就是立足于这些问题本身,提出某些个人的思考和反思。
—关于二元框架。“是”和“应当”的分野,或者说“事实”和“价值”的分野,主要是现代问题。传统形而上学是“是”的学问,并不刻意做出上述区分。休谟和康德之后,“应当”分化了出来。相应地,“是”的意义在不断紧缩,此“是”非彼“是”;于是,“价值”问题出现了,“事实”问题出现了。至此,法哲学开始溶入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开始有了新的参照系,这便是所谓二元框架。此后学说纷呈,学派林立,但总免不了打上二元框架的深深的印记。
—关于“规范”问题。用“规范”来解释和说明法律,也是比较晚近的事情。人们有的说,“令式”就是“应当”;有的又说,“规范”就是“应当”,是“客观价值”;更多的人说,“规范”代表法律的形式方面。无论哪种说法,总回避不了一个问题,那便是规范调整行为,针对事实,以事实为对象和内容。仅有“应当”或“价值”一面,规范无从成立。这就是说,规范同时关涉所有上述观念。而且,只是这些,恐怕还不够。因为,起码还有第三方面,即渊源。另,规范可能具有实体意义,而不再是关系,哪怕是“存在”和“当为”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法或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框架当中,法律居于什么位置呢?包括“是”和“应当”在内,至少存在四种可能性可供选择。有些法学派侧重于从事实角度定位,如社会学法学等;有些侧重于从价值角度,如自然法学等;有的侧重于从历史动因或表现形式角度,即渊源角度,如历史法学等;当然,还有侧重于从规范角度的,如分析法学等。可以肯定的是,问题远比这些要复杂,单纯“是”,单纯“应当”,单纯其中任何一个角度,显然是不够充分。如何完整地、全面地、准确地理解“法或法律”,不能不说是今后很长时间内的一个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