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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规范问题的法哲学意义

  

  考察规范观念,离不开法学背景;考察法学观念,离不开哲学背景;而考察近代哲学观念,又离不开传统形而上学背景。传统形而上学观念,最粗略地说,即“是”,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特别用语。所以,可考虑从“是”开始,先行勾勒出一个轮廓,为下文做些铺垫。


  

  “是”及其相关用语,在西方、在整个印欧语系、在所有“爱智者”(即“哲学家”)心目中.,其重要程度、基础程度、深刻程度,无论如何评价,都不算过分。问题最早由巴门尼德提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手中成型。此后,流传日广,渐渐地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范围内,有一些词汇和短语备受关切,也饱受争议。比如,“是者”(to on)、“所是”(ousia)、“它是”(estin)、“是什么”或“什么是”(ti esti )、“是其所是”(to ti en einai)、“是之为是”(to on heion)等等。后来习见习用、习得习惯了的“存在”(existentia) 、“本质”(essentia)“实体”(substantia) 、“本体”(entitas)等等,莫不由此而来。[5]


  

  这些用语,它们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均出自古希腊语系动词“是”(eimi),出自其不定式“是”(einai ),系由“是”经过性、数、格、时态等语法转换、变形而来。它们中间的共通之处,大约都是“是”。而“是”正是所有传统哲学核心所在。当然,也是难题所在。比如,亚氏说过,何谓“是者”,何谓“所是”,即“从古至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他还说,有一门学问,专门研究“是之为是”,专门研究“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6]这其实就是第一哲学。


  

  笔者推测,相通的地方,不仅是有,而且还占去多数。可困难并不在这里,最难也是最精彩的,恐怕在细微之处。它们有联系,但究竟是怎样的联系?它们有意义,但究竟是怎样的意义?相互之间,区别何在?界限何在?在功能和用法方面,又有怎样的差别?应该如何理解、如何表述、如何翻译?这类问题,古往今来,只会有争论,恐怕不会有结论,更不必说定论了。


  

  二、“是”和“事实”观念


  

  尽管如此,隐约之间,我们还是可以有所分辨,有所揣测。前述各词,用法固然各异,意义也不尽相同,但中心内核在于“是”,在于日常用作系(动)词或助(动)词的“是”。而其他用法,用作动词的“有”、“在”或“存在”以及各种名词化形式等,无不由此延伸而来。


  

  说“是”是系(动)词或助(动)词,说“是”有许多分词或不定式形式,可以用作名词,着眼点都是语法。在语法上,“是”,例如,英语“是”(be)作为系(动)词时,它负责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言成分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这种联系功能在许多情况下也被解释为辅助功能,即作为助(动)词使用,同其他动词一起完成特定语法功能。


  

  但在逻辑上,特别在现代逻辑中,对于“是”的逻辑功能,有着更为严谨、细腻的分析和处理。[7]一方面,用作谓词负责刻画个体的某些性质或个体之间的某些关系,如“相等”、“属于”、“包含”等。另一方面,用作量词表示“存在”,负责刻画谓词,对个体做出规定和说明,而不是个体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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