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规范问题的法哲学意义
周静
【摘要】文章简略回顾了“是”、“应当”、“事实”和“价值”等观念在学术史上的演变以及它们同规范观念之间的联系,并针对规范的性质问题作了初步讨论。规范不同于事实,不同于价值,而是介乎二者之间,以它们为要素,借助某种方式组织起来。从规范角度理解法或法律的性质,理解法学的性质,需要结合这些相关哲学观念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过程,把它们放到一个更大背景当中。
【关键词】应当;是;价值;事实;规范
【全文】
一、问题的提起
英国学者休谟一度发现:“应当”、“不应当”,同“是”、“不是”性质迥异,全然是一类新型关系;它们自生自发,自在自足,与其他关系无涉;道德准则固然影响着情感、意志或行为,但本身却无所谓真假,无所谓合理不合理;就此而言,理性显然是无可奈何,既无从推导或论证,也无从断定或评判。[1]这便是有名的“休谟问题”,或称“休谟法则(定律)” ( Hume'' s Law)。一般地说,其大旨为:从“是”推导不出“应当”,或者说,“事实”和“价值”无法相互推导。过去,人们不太在意这类问题,到了休谟,情形为之一变。二十世纪后,其影响更加广泛、深入,讨论更趋热烈、精致,诸如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大都参与其中。
同在休谟前后,“是”和“应当”的关系,“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开始进入法学。它们先是同“法律”,之后才同“规范”联系起来。而在传统法哲学当中,问题不好说不存在,但未曾以这种方式加以表达,也未曾这样明确地表达出来。
近代法学的情形,比如边沁区分了阐述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前者“确定法律是怎样的”,后者“确定法律应当怎样”,又称“立法艺术”。[2]再如奥斯汀区分了实然法、应然法,前者交由法学负责,后者交由立法学负责。[3]类似观点,也见于部分追随者,如霍兰德、萨尔蒙德等。
“休谟问题”进入法学,就法哲学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变化。而近代以降,人们又引入“规范”观念(norm),用以揭示法或法律的基本性质,这同先前各种学说比较起来,可以说是又一个重大变化。[4]如今,围绕“规范”观念,存在不同看法和不同视角,有本体论的,有现实主义的,有语义学的。虽说如此,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还是显见的,不宜轻率抹煞。在法学当中,也包括在不少相邻学科当中,“规范”仍旧是关键词之一,点击率不低。在实践当中,则受众更多,通行面更广。
那么,应如何理解“规范”?如何加以说明?它是形式的,抑或实质的,还是兼而有之?它同前述“是”和“应当”观念之间,同前述“事实”和“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考察这些联系,对于把握规范的性质、进而法或法律的性质、乃至法学的性质,会有怎样的帮助呢?带着这样一些问题,本文尝试做些学说史上的梳理工作,可能的话,也附带某些理论上的探讨。通过这些工作,希望能够为我们思考规范问题并进一步开掘、提炼和发挥其法哲学意义,提供若干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