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民商事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承认和执行的若干问题
罗楚湘
【摘要】在海峡两岸政治阻隔的状态下,民间仲裁乃是解决两岸之间经贸纠纷较好的途径之一。因此,仲裁理应为处理台商与大陆商人之间的经贸纠纷发挥重要作用。但实证数据表明,仲裁方式并非是台商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首要选择。仲裁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因此,探讨仲裁在海峡两岸经贸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地位、相关问题及其解决等,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我国大陆;仲裁裁决;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
【全文】
仲裁和司法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法。但需在境外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因其具有的经济、快捷、民间性等特征,加之不具有主权及政治上的争议,因而具有比较优势。在海峡两岸政治阻隔的状态下,民间仲裁乃是解决两岸之间经贸纠纷较好的途径之一,理应为处理台商与大陆商人之间的经贸纠纷发挥重要作用。有台湾学者指出,“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很难找到比仲裁更有利于解决两岸间民事纠纷的方式。”[1]更有大陆学者认为,仲裁应是目前“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选择。”[2]由此可见,这是两岸学者的共识。但是,“2007年国台办投诉协调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秘书局组成的联合调研小组调研的结果却与此相反,仲裁方式并非是台商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首要选择。”[3]这个调研结论说明仲裁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并非像学者们所期盼的那样,发挥出了应有的重要作用。因此,探讨仲裁在海峡两岸经贸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地位、相关问题及其解决等,不仅具有重为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因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仅探讨大陆地区民商事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承认和执行的若干问题。[4]
一、台湾地区承认和执行大陆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一)《两岸条例》
在1992年台湾地区颁布施行《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之前,台湾地区并无执行大陆地区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规定和先例。自《两岸条例》颁行以后,方有为数不多的大陆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得以承认和执行。
《两岸条例》共六章、96条。第1条表明了其立法目的,“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第74条(“裁定之认可等”)对大陆地区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作了规定。该条有两款,其中第1款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第2款规定“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