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转型及其理论的学理化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总论主要围绕探究“市场与政府”、“经济与法律”、“私法与公法”三组关键词而展开的,它们是整个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基石(实际上是主导目前经济法总论学术发展的一般研究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经济法总论研究轨迹的标识。[21]就本文实证考察的成果而言,上述关键词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关注的重要内容,反映了经济法总论研究的集体志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视野。在近十年来,经济法总论研究在逐步淡化,学界从单纯关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转变为注重实用性研究,从务实变成了唯实,当前存在厌恶甚至否弃经济法总论研究倾向。经济法总论围绕上述关键词展开研究,尽管得出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是,究其本源的学理阐释仍欠缺相关的哲理思考,如“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辩证关系,在法理上如何深入解释?特别是中国转型期在宪政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使“政府与市场”的互动成为经济法治视野下的美好图景?这当然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反思。而遗憾的是,目前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术反思、对话、批评与总结的情形很少,相关评判性的成果仍很鲜见。[22]
勿庸质疑,在总论研究中,现有的研究视野亟需从传统法学思维中超脱出来,从而保持一种对新兴学科进行多元化、系统化研究的开放思路。笔者认为,经济法总论不仅需要加强开展跨学科研究,吸取其他诸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涵养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当前的研究思路要突破“国家—市场”的二元框架的思维束缚,避免出现以往对国家权力崇拜且“反民法或异民法”的研究思路,从而使总论研究跳出经济学与传统的部门法学科的知识视野及思维的樊篱。从整体上而言,经济法总论研究急需向学理化和法理化方向转化和拓展,[23]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而且,在研究内容上须对以往知识予以更新,着重加强对经济法与经济民主的关系、经济法特有的程序机制构建以及经济法运行规律的分析与总结等问题的深入研究。
(二)经济法总论知识对法治实践问题的解释力
社会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又能为社会需要提供保障。[24]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社会现实的回应程度以及对社会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也对法学研究具有反作用。衡量经济法总论的学术价值如何,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它对法治实践能否发生作用;而衡量经济法治实践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它自觉接受经济法理论指导程度的深浅。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运行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其实施存在哪些问题?是否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哪些应当予以法律化?这些都有待经济法理论的深入评价和剖析,从而探寻出宏观经济政策运行的法治化规律。易言之,经济法总论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经济法理念的把握、基本原则的拟定、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法律运行规律的探索等。而经济法治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发挥有效的作用。[25]因此,正确处理经济法总论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需要积极发挥学术研究对于法治实践的能动作用,努力运用学术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经济法总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