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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

  

  (二)成果作者的区域布局情况


  

  就成果发表的作者所在的区域分析,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较少。现有的统计材料展示了经济法学界关于总论研究的学术机构及地域分布:就机构而言,主要分布在北京(以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为代表)、西部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代表,中部地区以中南大学为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水林、湖南大学的王全兴、单飞跃以及蒋悟真在2006—2008年间已调出入华东地区),相对而言,东南地区(以程信和、应飞虎为代表)以及东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刘光华、齐建辉为代表),研究经济法总论的学者并不多(其中也包括一些原先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后来转向为社会法、环境法或商法等领域)。[10]从学术群体而言,中老年学者对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关注与热忱,其学术传承对学生或同事的影响也相当明显。例如李昌麒教授的弟子中,如胡光志、岳彩申、单飞跃、刘水林、鲁篱、黄茂钦、李永成等,都是目前经济法总论研究的中青年学术中坚。而且可进一步发现,由于导师对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偏爱与重视,博士论文选题也可以反映这种学术的传承性及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2008年毕业的博士论文选题中,[11]以经济法总论作为选题的作者也主要集中在李昌麒老师和漆多俊老师所培养的博士中。不过,总论题目占经济法学博士论文比例约为5%-8%。这说明,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面,关注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较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在中青年学者特别是青年学子中的弱化倾向。


  

  (三)研究内容的基本分析


  

  一般而言,经济法总论研究决定经济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也关涉经济法学教材的建设和教学水平的提升,从而影响着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力图倡导共识性研究,但是,总论研究中诸多已熟知或解决的问题仍存在着诸多的重复研究,学术研究的知识增量不明显。从总论文章研究的内容而言,经济法理论知识仍显陈旧,对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问题的回应不够快捷,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力。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者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观点”,或者说抛弃并反思以往的经济法理论,逐步创立了现代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尽管如此,经济法的学术创新大都在经济法学科内部受到关注,在法学界并未产生足够的影响力。从这67篇较有影响力的经济法总论文章的内容[12]来看(见表3),其研究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


  

  表3


  

  ┌────┬───┬───┬───┬───┬───────┐


  

  │总论内容│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方法论│法与社会的关系│


  

  ├────┼───┼───┼───┼───┼───────┤


  

  │篇数 │30 │14 │11 │7 │5 │


  

  ├────┼───┼───┼───┼───┼───────┤


  

  │约占比例│45% │21% │16% │11% │7% │


  

  └────┴───┴───┴───┴───┴───────┘


  

  第一,关于经济法本体论。任何一门科学的出发点都是其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或问题,而任何严肃的法学理论都应当回答而且必须解决这个问题。[13]经济法的本体论就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的联系。在本体论研究中,尽管近年来我们跃出了“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但在理论基础的构建上,经济法总论研究仍主要侧重于定位论或正当论,没有完成从定位论到范畴论的转型。而且,理论研究的法理化或法哲学化的程度不高,[14]现有的成果中,很少有人关注经济法的部门法学理化研究,如关于市场规制法总论、宏观调控法总论的研究仍不多。其实,这些子部门法总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法总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经济法总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或重要依据。正因为分论研究的理论化程度偏低,致使总论与分论脱节,总论也难以在思想或灵魂上统领经济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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