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参阅”机制的发展前景,和典型案例所处生态环境是否益于健康成长有关
案例制度的发展初期,典型案例中的结果和典型案例宣示的规则所具有的是说服力。从说服力到拘束力要有一个过程,并且,这个过程可能是很漫长的。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不能指望找到一个与待处理案件完全相同的案例,运用“参阅案例”时总是要考察多个近似案例,并进行整理,搜检出具体案件中所需解决法律问题的例释意见,进而通过综合、推敲获得能够圆满解决问题的答案。运用“参阅案例”办理案件,不是要依赖典型案例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对法律的释解,相反,在参照和运用“参阅案例”的过程中,更需要在吸取既有案例中可以为自己所用的东西的同时,不断积累和超越,创造更有范式价值的典型参阅示例。运用“参阅案例”办案,其前提和中心环节是案例研究,只有对“参阅案例”进行综合研究,才能真正挖掘出参阅价值所在。此外,运用“参阅案例”办案应当勇于、善于创新,发挥“参阅案例”的范式作用,又不断创造符合法治精神的新的范式,使具体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准确、恰当、稳妥。
(五)“案例参阅”机制的运行基础,和办公、办案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密切相关
知识组织与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纷繁复杂的信息资源为办公、办案提供方便的同时,由于大量无序的资源堆积也造成了利用的不便。办公、办案信息化的推进为“区域性案例发布”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为“案例参阅”机制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将纷繁复杂的案例汇编和检索工作交由计算机来完成,查找可参阅适用的案例能更准确迅速,也为甄别、比较提供了更多空间。实践中,虽然也有以案例查询为内容的数据库在应用,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建立的“检察业务专家支持系统”,但所承载的信息还明显不足,并且所谓“典型案件”是否有参阅价值也有待甄别。当然,建立“参阅案例”信息库是重要而且必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的优势在于,可以把所有的“参阅案例”按照一定顺序,分门别类排列起来,同时运用控制令和自动处理系统对各种类型的案例进行分析辨别,也有助于通过标示失去参阅价值的案例引导和帮助查询者筛选有用“参阅案例”。
六、形式论:探索磨合的案例制度
由深藏在档案室里尘封的卷宗到发挥影响力的“参阅案例”,由案例运用观念演变为“案例参阅”机制,还需要对“区域性案例发布制度”进行深入讨论、机制探索,也需要我们对制度的良性运作和磨合加以关注和关爱,更需要我们对机制的具体实践给予必要的宽容。
(一)“参阅案例”的收集模式
“参阅案例”的收集离不开基层检察院的支持,毕竟基层检察院承担着近80%的案件量,如果基层检察院没有合适的案例提供,势必很难发现更多的案例。一定的制度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既保证一定案例量可供甄选,也防止无益案例的发布,尽量减少无效的智力劳动。原则上,各级检察院均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本院已经处理终结或裁判生效的案件中进行遴选,确定本院的“参阅案例”,同时呈报上级检察院。一般的,基层检察院更注重案件法律事实的判断,不太注重从法理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总结,这样存在欠缺的案件作为“参阅案例”,很难得到各方面认可。而省一级检察院更有条件、也更注重法律问题的理论阐述以及对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全面理解,则在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以及案例参阅价值的解说上更显优势。下级检察院所发布的“参阅案例”与上级检察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有冲突时,上级院发布的案例更具有参阅价值。这样,“案例参阅”体系在整体上呈现出“金字塔”型的良性态势。
(二)“参阅案例”的甄别原则
“参阅案例”的甄别确认是一个相当复杂而又充满智慧的技术过程。甄别确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参阅案例”的遴选过程。应当明确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选择合法处理的案件。当然,更为全面的考虑,未尝不可以将一些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作为“参阅案例”来发布,以减少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合乎公平、正义的要求,案件的处理所形成的法律原则不能与目前已形成通说的法学理论相矛盾,毕竟“案例参阅”机制与“案例研究”还是有区别的。三是可借鉴性原则,即所遴选的案例具有参考、借鉴价值,“案例宣传”所需要具有的价值更注重宣教的意义,二者所关注的价值是有较大分际的。四是及时与慎重相结合的原则,因为越及时运用效果越好、越能发挥参阅价值,但又必须慎重,不可轻率发布。五是一致性原则,即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同一院处理的同质案件、上下级院处理的同质案件保持着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