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处理的统一性降低,与实行主诉(办)制度导致的“惯例”意识弱化有关
保持与以往案件处理一致是被经常强调的。英美法国家遵循先例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一致性。我国没有遵从先例的原则,但对一致性的强烈要求同样影响对典型案件的重视或关注,主要表现于对类问题处理“惯例”的尊重。这些“惯例”是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上找不到的。过去行政化较强的办案机制下,为确保众多的办案人员遵循“惯例”主要是依赖科层制办案管理。案件层层呈批是一个重要途径,即每个具体的个案均要层报科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由主管检察长统一把握案件处理的具体方法和尺度。主诉(办)检察官责任制的实施和推广,减少了案件呈报环节,主诉检察官可以直接按照检察长的授权处理案件,案件处理的统一性明显地降低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既“不顾历史”又“不顾未来”的状态下处理案件,一个案例的示范作用就会被另一个案例的反示范作用所充抵,“同案同处”自然是不可欲的。完善的主诉(办)检察官机制配套制度是必要的。应当坚持主诉(办)检察官会议和疑难案件共研制度,交流对某类案件的认识和理解,使“惯例”意识在主诉(办)检察官责任制中得到一定程序的延续。同时,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对处理偏离的案件进行“协调”,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统一性。
(二)“参阅案例”在检察实践中的作用发挥,与典型案例的发布方式有关
案例被遵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知晓和熟悉,二是可成为改变欲处决定之据。虽然不同形式的“案例参阅”系统很早就已构建,但呈现着自发、无序和缺乏理论支撑的特点,没有固定的发布形式,没有严谨、统一的遴选程序,更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参阅体系。典型案例的发布没有合适的载体,或者通过信息简报发布,或者制作文件通报,或者进行案例汇编,既不方便收集保存也不方便查阅。各种形式的案例过多,也冲淡了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办案人员需要花费很大精力,通过各种手段去寻找、分辩可供参阅的案例,而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找到类似案例。办案人员成功运用典型案例处理案件还只是偶然现象,运气好时能找到可参阅案例,运气不好则只能放弃。区域性案例发布制度一定程度解决了典型案例的知悉问题,当然,所发布案例的典型性又不免带有很强的区域性,容易在客观上形成办案标准的“方言岛效应”,助长办案地方化的风气。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是,统一制作程式,又注意运用多种平台转载,使“参阅案例”处于可知状态。同时,应归纳出典型案例的参阅价值,引导办案人员关注参阅案例中所反映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思辨方法,增强“参阅案例”对具体案件欲处理决定的影响力。
(三)能否达到发布“参阅案例”目的,与运用典型案例的氛围和习惯是否形成有关
“案例参阅”的指导性是适用法律意义上的,应当成为办案人员经常使用的方法,特别是应当形成一种运用典型案例的氛围、习惯。近年来,办案人员已经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案例,特别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情况下,逐渐学会了查找是否有类似案件已作处理并加以参照或参考。但总的来说,对典型案例的尊重是有限的,实际只有少数人能自觉积累典型案例并用于办案实践,更多的是知其甚少或者漠不关心,仅依照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处理案件。所以,加强对“参阅案例”学习的引导,显得尤为重要。发布单位(特别是上级检察院)有引导的义务和责任:应建立和完善业务学习制度,通过集中学习、分散学习等方式,加深对“参阅案例”的理解,并及时考核学习、掌握的效果。要倡导办案人员在结案报告论理部分说明是否有相似案例的存在,以及对可否援引“参阅案例”的参阅意旨做出论证。同时,及时组织对参考“参阅案例”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参考“参阅案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参阅案例”之间的冲突等),以便更为全面和深刻地认识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