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创新性做法形成潜在的支持,弥补成文法律体系所存在的固有缺陷
制定法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的成文法律体系也不例外。因而,需要一种手段来弥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规定,并以其所反映出的办案经验和教训,指导和帮助办案人员正确理解法律和统一适用法律。“参阅案例”是在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对案件的全方位判断,是对施行中的法律的二次解读,以探寻法律所体现或所包含的真正意义。检察官“应当对法律做动态的理解,不得推卸维护法治的责任”,但是,对法律的解读首要原则是遵循立法精神和宗旨,不在其效用范畴上作伸缩,最需要确保的原则是法律精神的守衡。也就是说,“案例参阅”机制不是要借助“参阅案例”产生新的法律渊源,而是依靠个别性调整活动来引导正确适用法律。 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办案人员凭自己文化功底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大胆地一些有益的创新尝试,通过“案例参阅”机制加以“推广”,在弥补成文法律体系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推动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方面起着独到的作用。
(四)为办案行为结果提供合理预期,推促办案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某个法律问题一旦解决,要在已有的建设上重新建设是浪费的,毕竟“循规蹈矩可总比另辟蹊径容易得多”,“参阅案例”的可参照性,使办案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节省时间和精力,从而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下级检察院参考上级检察院公布的参阅案例办案,也可减少请示案件的数量,还可使案件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几率锐减,降低司法成本,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参阅案例”是经过精挑细选、反复研究而且是理论和实践检验过的,是“看得见的法典,摸得着的规则”。一个个“参阅案例”形成了是一个个生动的内省参照系,提醒着办案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一方面,以例说法,使立法意图、立法原则、法律条文的含义得到具体的阐述,直接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使办案人员真正理解应如何针对特定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为法律文书的制作提供良好的参考样本。另一方面,以案释法,“展释”法律,准确地阐释了法律条文与特定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提高了具体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和可比性,使办案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准确地适用法律,提高事实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水平,进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五)为建构特色案例制度积累经验,促进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尝试在某一个区域内首先实现法律适用和法律理解的统一,有助于更多思考如何解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的问题。西方国家实施判例法的实践证明,判例应用制度并不会阻碍司法进步和司法统一,相反,对国家法制建设和统一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也符合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向。虽然可供借鉴的国外经验很多,但不能照搬照抄,更重要的在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案例参阅”机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是基于现有法律制度,遵循法治的轨道,在允许的范围内,为积累经验所做有益尝试。“案例参阅”机制所拓展的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验价值和参考价值。因为,检察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和咨询机关,其指导和咨询作用不能仅仅表现为召开会议对案件的研究讨论上,让个案研究占据检察委员会议事的全部时间,检察委员会则蜕变成了议案办事机构。“案例参阅”机制恰恰使个案的研究不仅作用于该个案的处理,而且更重要的是也同样可以作用于同质的其他案件的处理,由被动的案件咨询走向主动的案件指导,进而促进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障碍论:需要呵护的制度实践
多少有点背反的是,“案例参阅”制度的功能发挥并不能靠自发运用形成,而必须经过有意识地发展和建设。所以,必须对“案例参阅”制度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或者说发展和建设中会面临具体困难或障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