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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埃鲁阿娜”案看植物人生死决定问题

  

  Medica)第32条在普通法律的层面上规定了这一权利,该法规定,如果能证明具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拒绝接受治疗,医生即不得违背其意志继续进行治疗。[12]意大利已加入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第6条第3款也规定,依据法律,一个成年人因精神不健全、疾病或类似的原因不具备对治疗作出同意的能力时,治疗只有在取得了他/她的代理人或法律指定的机关、个人、组织的授权的情况下才可实施。[13]基于医疗自决权,患者可以在具有行为能力时制订生预嘱,对将来特定情况下是否接受维生治疗预先作出安排。在“埃鲁阿娜”案中,患者未留下生预嘱,所以无法通过这一途径解决问题。


  

  2.监护人。埃鲁阿娜由于是在成年后陷入植物人状态,其父亲贝匹诺是她的监护人,是执行被监护人关于维生治疗的意志的人,[14]他可能面临如下两种情况:(1)若患者在具有行为能力时就是否接受维生治疗制订了生预嘱,此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被监护人失去行为能力后的治疗过程中代理其参与医疗活动,依据其既定意愿代行医疗自决权;(2)当患者在陷入Pvs之前未作预先指示或虽然作了指示但缺乏必要的确定性,此时,监护人的作用显得更重要,意大利最高法院允许监护人提供证据复原患者有关生死选择的意愿。因为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最关心患者的利益(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才被指定为监护人);而且监护人通常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人,在复原患者意志的过程中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反面来说,在患者自身已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他人“代其发出声音”,就等于剥夺了其医疗自决权,即构成对其的歧视。[15]如上所述,意大利最高法院采取的是“以推定的方式复原患者的意志”的办法— 假设患者此时若具有行为能力,其会作出怎样的选择。监护人依据法院确立的条件复原患者的意志并贯彻之;在监护人作出终止治疗的决定时,法院指定的特别保佐人将发挥制约的作用— 只有在特别保佐人支持监护人终止治疗的请求时,该请求才可能被法院接受,以确保这个推定过程得出的结果确实符合患者的意愿。在“埃鲁阿娜”案中,法院采用了这一途径,并设定了运用这一途径的条件,要求作出推定依据的因素必须清楚、明确、使人信服。例如,尽管埃鲁阿娜在事故前看望了一位植物人朋友后曾表示自己不愿在这种情况下活着,她在学校谈到一位陷入植物状态的知名滑雪运动员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但法院认为仅凭这些言论并不能确定拒绝治疗的意愿。彼时,埃鲁阿娜只是对他人的不幸发表看法,很可能处于亢奋的情绪下,未就此等情况若发生在她自己身上时将如何抉择进行深思熟虑。因而,法院认为,只有从以下多个方面出发综合考虑才能推出她的意志:(1)个性,例如,埃鲁阿娜很活泼、爱好运动;(2)对自己的综合定位;(3)生活方式和性情,例如,埃鲁阿娜不喜欢受条条框框的限制,对自己的选择非常确信;(4)对身体是否健全的认识,例如,一个在成为植物人之前一直追求苗条身材的人就很可能不能忍受植物人不可避免的形体臃肿;(5)重要的兴趣及经历,例如,埃鲁阿娜在5岁时就同其祖父讨论过死亡,她对植物人朋友和变成植物人的滑雪运动员的处境发表过看法;(6)愿望,例如,埃鲁阿娜希望去世界各地旅游;(7)她过去的表白,例如,埃鲁阿娜曾表示不愿在植物状态中活着;(8)对人类尊严的理解(依据决定其意志的伦理、宗教、文化和哲学观念)。[16]考虑到监护人有可能基于自己的利益选择终止治疗,法院以特别保佐人对他进行制约。特别保佐人的调查促使法院确信:埃鲁阿娜与她的父亲感情一向很好;她由修女照料,并不需要父亲花费时间和金钱;她是父母的独生女,所以父亲请求终止治疗并不是出于害怕给其他子女增添负担的忧虑。因而,监护人完全是为了维护埃鲁阿娜的尊严请求终止治疗,而不是出于其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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