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司法的内在规律。首先,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与传媒往往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立场较为主观不同。其次,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属无效。而传媒对案件的评判和报道是根据自身收集的素材进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最后,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与媒体相比,两者在关注重点、信息来源、评价方式以及追求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两者最佳的契合点,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是目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检讨和反思近些年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二是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三是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四是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五是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则更具特殊性。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加之便捷的检索性和互动性,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正在审判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