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执法的实践来看,赋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职权确有必要,如路政、公安、工商、税务等,职权集中的后果是看得见的管不着,能管着的看不见。从大部制的推行思路来看,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是必然的趋势。大部制,也叫大部门体制,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中共十七大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部制的精神。在大部门内部,执行环节就应当赋予执行机关应有的职权,执行与决策分离之后,就不再具有任何形式的“拍板权”,而是作为一个专门领域获得了相对独立地行使执行职能的地位且对执行负全责的职能部门。考虑到执行的专业性强,执行可以相对分散。执行强调的应该是专业化、执行层级的规范和执行手段。“大部制改革”后,执行方面的权力将向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转移。因此,要把调整、整合政府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进行统一的考虑。可以以此为契机,规范行政机构的行政职权,根据执法的现实需要,赋予其应有的权力,确保执行的高效、便捷。
(三)建立谁行为、谁承担责任的责任机制。
我国立法关于被告的确认、被申请人的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定不统一,再加上立法的复杂规定,使得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者始终是一个难题,也给法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体现救济的便宜主义原则。不论被告是谁,其败诉后的赔偿责任均由财政承担,所以确定谁做被告,实际意义不大,实际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倒不如确立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简化行政法上责任承担的机制。在这样的规则下,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与行政主体资格适当分离,从而可以较好地理顺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基本关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权责统一,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根据这一要求,行政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理应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