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考虑到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一般缺乏独立财政,且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监督职责,因此应由该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在国家赔偿中,不管义务机关是哪一方,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事实上是国家。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构一律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论有无授权。这一规定显示出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不同。
3.《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告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十一条对行政机构与被告的确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是否有授权作为行政机构能否作被告的标准,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保持了统一,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增加了有权却越权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机构不论是在授权范围内,还是超越授权的范围,都要做行政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