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分权之次优模式选择
薛箴言
【摘要】执行改革面临合法、合理、合用三个维度的考量。兼顾了效益与公正的执行模式,只能是次优方案。笔者以执行权两分为理论依据,就实践中执行机构的设置方案进行选择,并在部门分权的基础上提出身份分权观点,建议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实施权。文中并就司法警察充任执行员的可行性进行了简单论证。
【关键词】执行分权
【全文】
执行权的划分、机构的设置要兼顾效益与公正。所谓效益体现于效率和成本。执行要讲求效率自不待言,同时,执行还要讲究经济,要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所谓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执行权的功能在于维护实体公正,使权益由应然趋变为实然。公正的程序可以保障公正的执行,达到执行公正的社会效果。
审判与执行都要兼顾公正及效益。在诉讼阶段,强调的是“公正第一,兼顾效益”,而在执行阶段,它的价值要求则应该是“效益第一,兼顾公正”。传统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这种高度集权化的执行模式,其弊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我们假设法官都是公正无私的,则传统执行模式的效益无疑将是最高的。遗憾的是,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改革过程中,没有帕累托最优[1],只有次优。对一方面的最优就意味着对另一方面的不优。一种兼顾了效益和公正的执行模式,只能是次优方案。
“构建合理的制度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是一个寻找理性与现实交集的过程,理性的谨慎选择和现实的小心求证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2]”民事执行改革在进行中,试错的过程在继续着,理论的推演与现实的摸索都在继续。社科院的张志铭教授强调,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一样,执行改革同样也面临合法、合理、合用三个维度的考量。随着民事执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经历了从审执分立到管理体制变革、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运行模式重构和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等层面的探索,其“上下求索”的也正是兼顾效益与公正的执行改革方案。
“统管分权”的执行改革新模式,令法院执行工作的局面大为改观。关于“统管”,最高院下发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这使得执行“统管”问题得到了解决。接下来,如何“分权”就成了研究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