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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的限制对象和基本要素

  

  三、结语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国际人权条约都存在权利限制条款,这些条款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一方面,权利限制的对象多集中于传统的自由权,目的在于防止自由权的行使侵犯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人利益。另一方面,明示权利限制条款的三要素模式都出现在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这反映在权利限制的三要素模式方面存在“国际共识”。但是在这种“国际共识”之下,也存在特殊性问题,即,在合法性的表达、合理性的内容以及必要性的要求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上述文件起草的时代背景、地域背景、文化传统、社会背景均不尽相同。


  

  第二,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而非限制人权。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三要素从不同的角度来评判缔约国限制个人权利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合法性针对的是依据什么限制权利的问题,合理性针对的是为什么限制权利的问题,而必要性针对的是如何限制的问题。这三要素总体功能是,施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防止国家假借法治之名,滥用限制条款侵犯人权,其最终还是扮演着保护个人权利的角色。


  

  第三,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和国内宪法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如果把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三要素与国内法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做一比较,我们就能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国内法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法律保留原则,二是比例原则。{15}就其内涵而言,法律保留原则与合法性含义大致相似相近,而比例原则与必要性内涵基本相同。另外,欧洲人权法院所惯常采用的自由判断余地也是起源于国内公法领域。这些都表明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国内法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解释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三要素的基本内涵时也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国内法院的相关判例。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与国内宪政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制之间的密切关系。


【作者简介】
毛俊响,单位为中南大学。
【注释】不过诺瓦克认为,“prescribed by law”、“ provided by law”、“established by law”具有相同的含义,但它们与“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还是有着“不同的(即便不那么严格)”的区别。参见曼弗雷德·诺瓦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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