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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刑法地位变迁

  

  (二)主体角色回归


  

  从原始复仇和赎罪时期到弹劾式诉讼时期再到纠问式诉讼时期,被害人的刑法地位经历了从主人到不完全主人再到局外人的变迁。原始氏族时期,被害人是完全的主人,拥有一切刑罚权;弹劾式诉讼时期,被害人地位有所下降,但仍然把持着求刑权和一定量的配刑权;而到了纠问式诉讼时期,被害人地位一落千丈而失去了所有的刑罚权。现在,随着被害人学的勃兴,学界越来越重视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不再被看作是刑罚运作过程中无足轻重的局外人,而是摇身一变由局外人慢慢地正在重新崛起成为主人。


  

  被害人的主体角色不但得到了理论界的重视,在局部地区的司法实务中,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也一定程度上得以弘扬。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正在尝试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中间人主持下的讨价还价式的洽谈、磋商,从而就犯罪达成某种损害赔偿共识,再在共识的基础上签订私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最后把和解协议递交司法机关认可,因此就得以完全结束或者部分结束刑事案件。这种以对犯罪行为的部分私人处理代替以前的完全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司法方式,其首要目标就是弥补被害人的利益,[33]被害人的纠纷不再完全被国家机关包揽,而是被害人自己有了一定主动权,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并使之满足自己的诉讼愿望。


  

  (三)研究视野修正


  

  国家包揽刑事纠纷的诉讼模式中,国家撇开了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即被害人,这当然有违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基本宪法理念。这正如有刑法学者所言:“这真是绝妙的讽刺,最终也是广场悲剧。那些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反而不是处理犯罪过程中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他们甚至没有被纳入我们对这一问题理解的范围之内。”[34]我们必须重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近期对被害人权利问题的热烈关注展示了学界良好的理论触角,它符合刑事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对以往刑法理论阙遗的补救。


  

  不过,值得重视的是,赞赏对被害人权利关注的热度,这一点也不表明我们可以忽视甚至放弃对被害人责任的关注。要警惕一种不当倾向,一味地强调被害人的权利,而对被害人的过错却视而不见。我们现在有必要强调被害人的地位,否定长久以来司法上对被害人的漠视,但这不等于要矫枉过正。承认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把被害人看成一个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他享有使自己的损害得以恢复和弥补的权利,但同时,对于自己过错所导致的责任,他也必须不折不扣地承担。冯军教授认为,现在,人们越来越感到要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但是,也越来越感到不能否定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的影响。[35]毕竟,现在的刑罚已不再是文明未开化的原始时代的刑罚。人类理性支配下的刑罚讲求公平处罚,对被害人公平,对犯罪人也要公平,要罪刑相当、罚当其责,被害人的过错也应当成为刑罚裁量时必须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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