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刑法地位变迁
冷必元
【摘要】从操控者到局外人,从无责者到责任人,从被遗忘者到被保护人,在
刑法发展史上,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嬗变过程。在当前的刑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必须修正研究视野,既要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要关注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切实地还被害人以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责任
【全文】
社会主义国家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阶级的斗争”。[1]犯罪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危害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构成了对统治集团的威胁,因而它是对统治阶级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一般并非直接针对统治阶级的统治进行,它的完成有一个发生作用的中介。这个中介就是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利益。除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刑法中犯罪所针对的直接对象和其最终危害对象是完全分离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而最终的危害对象才是统治阶级的统治。那么,在人类社会刑事法律发展史上,被害人是否一直都处于这种刑罚制裁中介因素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否一直都充当着消极无为的角色?回归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害人在刑罚体系中的定位并不相同。
一、由操控者到局外人
当还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那时候一切对个别氏族成员的侵害行为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侵害,所以,“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和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2]。而当氏族和部落都无法解决时,就诉诸最后的途径即暴力复仇方式来解决。这时期的复仇方式主要有血亲复仇和血族复仇。
到了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人与人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氏族成员对氏族的内部依赖性也越来越小,社会成员自给自足、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状态一步步消解。氏族社会维系氏族成员一体化的天然纽带逐渐松弛,人类社会由群体性生存逐渐向个体性生存转变。因此,在原始社会瓦解的过程中,某一对个别社会成员的侵害就逐渐不再被看成是对整个氏族的侵害,复仇已经仅仅是被害人自己及其亲属的私事,血族复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在慢慢消亡。与此同时,原来主观的易造成“恶的无限性”的血亲复仇也最终为“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所取代。[3]
而当货币出现之后,这种尚嫌残酷而亦缺乏科学计量根据的同态复仇又被赎罪所代替。[4]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开出一定数量的赎金,要求加害人交纳,即被害人以交纳罚金的痛苦来惩罚加害人;所以,在赎罪的过程中,被害人扮演着惩罚操控者的角色。被害人这一操控性角色的主动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操控惩罚的发动。惩罚是否发动,什么时候发动,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个人意志。第二,操控惩罚的程度。要对被害人处以何种性质、何种程度的惩罚,这也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第三,操控惩罚的执行。惩罚是否必须执行,执行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也完全是被害人个人的私事。在这种原始惩罚过程中,被害人的意志直接决定着加害人的命运,被害人操控着解纷止争运作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