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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思考

  

  3.城乡统筹发展制度的保障。就国外经验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是建立在高度城市化、社会结构同质性比较强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情况恰恰相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在二者差距悬殊、严重妨碍社会公平的背景下提出的,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在城市化进程加速、城乡分割打破的基础上加以实现。根据城乡差距形成的原因以及各地实践所总结的有益经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方略,形成城乡互促共进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对“三农”带动促进作用,从而走出一条从自发到自觉的城乡统筹发展道路;其二,以推进公共财政改革为契机,让公共财政覆盖城乡。公共财政改革实践应以向民生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为改革方向;其三,以惠民制度建设为抓手,注重工作实效。惠民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12}


  

  可喜的是,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第七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明确提出了“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如果这些规划中的制度都能得以落实,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度的保障。所谓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区域经济政策的目的,是纠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经济空间结构的某些缺陷,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总目标。{13}在区域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属于产业法下的一个子部门法。


  

  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促进全国经济结构合理化就是要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经济原因,从根本上提高不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我国目前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与现实需求相差甚远。令人振奋的是,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第十八章“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指出:“充分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区域良性互动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并对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扶持力度进行了具体部署。这些方略对我国未来的相关立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工作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事实上,以上四个制度之间的关系并非径渭分明,而是彼此密切联系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主要是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一个适格的主体,公共财政制度主要是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城乡统筹发展制度和区域协调发展制度都是针对我国目前城乡和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均等现状而提出的举措,而这两个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主体和资金的有力支持,它们只有彼此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此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保障也不仅仅限于这几项制度,这四项制度作为经济法主体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制度的确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保障,但是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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