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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思考

  

  2.公共财政制度的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公共性”的重要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决于公共财力,而财力增长可能时高时低。这就决定了,一方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做到有多大公共财力,就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水平实际定位在多高、具体推进到多深;另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投入波幅也不能太大,必须根据实际的财政收入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统筹考虑、合理确定财政投入力度和平衡尺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提升、逐步到位。为此,最好以年度GDP或财政收入增幅为基本比率,形成逐年上调投入比重、稳定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物质保障的政策机制,确保政府能够向公民提供较高质量、较高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11}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并匹配相应的财力,是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与前提。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层次性及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对于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由中央财政提供;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服务,如地区性行政管理、基础设施等由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效益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服务,如跨地区的交通、邮电、空港、环保等项目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之间共同提供。同时,充分考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以及各地的财政能力,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引导地方政府将公共资源配置到社会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2)加快改革和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探索财政转移支付的新模式。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应占全部转移支付的50%左右。我国应逐年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以此来逐步缩小税收返还的相对规模。同时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依照支出责任划分方法确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逐步实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确保地方财政能力均等化,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确保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继续坚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横向转移与纵向转移相结合的多元转移支付新模式。我国东部与西部地区差距过大,要在短期内依靠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纵向转移来实现其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不现实的。因此,应积极探索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通过建立一种长效帮扶机制,实现东西部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将上述内容纳入全国统一的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此外,还要用法律形式把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预算和监督等确定下来,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运行。


  

  (3)稳定县乡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财源,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县乡一级政府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维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力量。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是加强基本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物质基础。中央财政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的基础上要逐步加大对基层政权建设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三奖一补”[2]资金规模。同时研究建立县乡政府支出安排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资金使用监督力度,确保财政困难县政府将获得的“三奖一补”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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