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基本,就是要明确“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范围,做到覆盖全体居民。按照责任与能力对称、需求与可能结合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需要,通过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本共识,“十二五”时期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应优先确定在底线生存服务和基本发展服务两个方面,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这些领域内,优先考虑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满足基本需求,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推进均等化程度。
强基层,就是要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设施和能力建设,形成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网络。县、乡、村和社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网底和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投入不足,基层公共服务机构面临设施条件差、人员水平低、服务能力弱等困境,一直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强基层,就要把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切实增强基层的服务能力。
建机制,就是要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核心在于保障供给,关键在于形成机制。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建立起有利于保障供给、提高效率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讲,要形成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为基础、平稳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激励与约束并行、动力与压力并举、效率与效益并重的管理运行机制;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范围广泛、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服务供给机制。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制度保障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区域间人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差距”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政策导向之一,为此,经济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1.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的保障。正如英国着名的法学家L·D·韦德所言,在2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不要压迫他们;在1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给他们更多的自由;而在今天,人们则期待国家为他们做些事情。{10}在政府职能转变的今天,政府已开始从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转变,从浓厚的政治色彩转向了对公共服务的追求,这表明政府治理模式也在随之发生调整和优化。与此相适应,应该对以往的政府公共经济权责的设立和相关制度进行基于经济法学视野的反思,以回应现实社会和现实经济对公共产品立法的迫切需求。经济法要关注政府对社会经济的介入以及在政府介入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障和促进,政府由单纯的统治机构向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在于推进政府转型,强化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保障。
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职责,要实现该目标,必须有一套保障机制。公共服务行政问责制就是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供给与生产中的失范行为而设立的责任追惩机制,同时也是保证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激励机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必须制定基本标准,要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条件好的地区,可在保证代际公平的基础之上适当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但是,全国各地区都必须保障公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而目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在现行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下级部门的绩效通常是由上级领导来考核,因此,他们通常偏好一些易于量化的项目,而忽视公众对一些公共服务项目的需求。建立公共服务供给行政问责制,把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就是为了保证其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时必须以公众为导向。同时,加强监督对于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至关重要。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容易让被接受方以为其基本是无需付出代价的,在花费这些资金时,他们也不会像对从本地筹措来的资金那样关注使用效率。因此,还必须对公共拨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务必保证其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谨防其成为地方官员搞“政绩工程”的资金。同时,积极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