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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思考

  

  (二)经济法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制度选择


  

  经济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基本前提、价值考量和利益追求等方面高度契合。因而,在众多的部门法中,经济法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制度选择。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强调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实质上是依赖于市场机制的自我补救和调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为了能够尽快形成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基础,并尽可能增强整体经济效益,需要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和规制,这就突破了传统民商法意思自治的限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察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9}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就是一个市场失灵需要国家介入的经济领域,崇尚意思自治和自由竞争的民商法在此无能为力,于是,调整国家在提供和分配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自然地成为了经济法的重任。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应当由经济法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调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尤其关注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实现与否及其实现程度。我国由来已久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差别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非但未能缩小,而且日渐扩大。城市和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市民和农民身份差别的标志。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大潮和城市化进程中,我国社会还出现了新的城市贫困群体。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也直接影响到不同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进而影响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对他们而言,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就是实质上的不平等。经济法正视人的固有差别、追求实质平等、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体发展,基于改变“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不公平、不人道境况,以实现优胜劣存、促强扶弱、共同进步、全面发展为宗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是国家采用经济法的形式行使国家公权力对社会和经济利益进行调整,帮助其实现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7}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应当由经济法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公共服务实质上也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中,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公平就是最大的宏观效率,效率则是实现公平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面对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社会不公,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确立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这与基本公共领域的立法原则相一致。因此,经济法较其他部门法更能有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三、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制度保障


  

  (一)构建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是构建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设计安排,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各国成功做法、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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