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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法思考

  

  3.导致社会阶层间利益失衡,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冲突尖锐化的局面。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构建和谐均衡的利益关系,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利益视角看,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失衡。经济增长并没有惠及所有的人,经济繁荣也并没有自动带来人们安全感的上升及其对秩序的认同。为追求效率而罔顾公平,或颠倒效率与公平的次序,在这个集体消费的公共领域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已有某些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开始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表达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及对于公道丧失的绝望。


  

  二、经济法是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制度选择


  

  (一)经济法是对公共产品进行法律调整的最优路径


  

  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以维持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通过强调结果公平并动态和主动地促成公平实现,着眼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增进,用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体利益的一般保护。{8}首先,经济法立足的社会本位观和社会公益的法益结构,与公共产品法律调整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价值目标形成了实质性对接;其次,经济法内蕴的经济自治因素决定其权力(权利)结构的经济民主色彩及其国家干预为主、社会调节为辅的双重调节机制,与公共产品供给的民间参与及其所要求的权力资源分化和多中心秩序也十分吻合;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结构是一个开放的、包容性较强的融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于一体的集合,而且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超越了民商法的抽象固定和行政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分野对立,有一定的转换和流动空间。同时,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样性与效率性,能够有效克服行政法调整的缺陷,即它一方面可以运用计划手段、财政手段、货币手段等经济杠杆和经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行使许可、确认、禁止、指导、协商等公权介入方法,还可以采用投资、采购、国债等私权介入方法,通过各种调整手段的综合运用来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最后,经济法救济途径的综合性和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调整公共产品也有着独特的优势。由于公共产品市场是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主、兼具市场调节的混合经济,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其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安排不可避免地出现综合性、混合性和多样性,而且由于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和集体消费特点,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无法有效满足其内在的复合性要求,其公益保护功能也非常有限。因此,公共服务侵权救济以及争议处理,尤其是在多重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地考虑经济公益诉讼或其他新型诉讼的应用。


  

  在对公共产品进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上,与其他法律相比,经济法更具有基本理念与方法论的优势。不仅如此,由于公共产品是国家干预自由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之一,公共产品领域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最为集中与典型地描述和体现了经济法所倡导的以“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理念,以及经济法独特的调整原则、手段和方法。公共产品领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发挥效用最为淋漓尽致的一个疆域,也是解读经济法独特法律价值和功能的一个最有效的视野。{8}当然,强调经济法对公共产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否定或忽视其他法律部门对公共产品的调整,各部门法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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