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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辩护律师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律师的地位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律师的地位是指在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中所处的位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辩护人(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看,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他以自己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制约。在辩护中要注意:(1)辩护的基础是事实和法律,不能违背事实,违反法律;(2)辩护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非法权益;(3)辩护的途径是通过向法官提出材料和意见,说服法官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裁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能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一系列不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诉讼权利,如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拒绝辩护权等。虽然法律也规定某些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如上诉权。但是,从总体上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不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为基础,而是以法律上赋予辩护律师的权限为基础的。


  

  2.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建立具有与之相对应和匹配的现代辩护制度。辩护权具有的天然的制约公诉权的特征,使作为私权的辩护权能够监督约束公诉权力的正当行使,预防和控制滥用诉权情形的出现,促使形成完备的现代公诉制度。尽管检察官负有客观性义务,但在履行职责时却常常受到挑战:检察官常常不自觉地偏向打击犯罪,不能顾及被告人的有利事实;检察官案件负担很重,有时无暇顾及被告人的全面情况;社会公众一般倾向认同检察官的职责就是使被告人判罪。所以,辩护权作为对立的一方能够弥补检察官的功能缺陷。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负责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且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律师则履行辩护职能,他针对控诉,从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执行职务。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受公诉人的非法干涉。


  

  3.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辩护,取决于他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其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左右。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注意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对于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言行,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律师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对于审判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也是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一种体现。


  

  刑事诉讼法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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