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性。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性是指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负有的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的责任,这是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合理性前提,也是国家行使政治、经济、社会等管理权利的对应条件。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理所当然地承担这一国家对公民的法律援助责任;二是国家负有对国际社会的缔约责任。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理应对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条约承担责任。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承诺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律援助作为《公约》的一项具体规定,我国政府理当承担起保障其得到履行的责任。《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的国家性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应尽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相应的体制和制度;第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提供必要的机构和队伍保障;第四,充分调动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第五,广泛开辟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第六,对法律援助进行监督和管理。
2.刑事法律援助内容的广泛性和受援阶段的不限性
刑事法律援助内容的广泛性是指,相对于民事法律援助等其他类型的法律援助来说,承担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需要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内容更为广泛的法律服务。具体而言,承担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需要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的法律服务,既包括以法庭中的刑事辩护为主要内容的辩护工作,也包括依法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其所需的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刑事法律援助内容的广泛性主要是基于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之广泛性而产生的。在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承担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完全有义务在刑事辩护方面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但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还需为其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例如,为被逮捕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提供这类法律服务虽说与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并不相同,但也是极其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对于维护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具有不应或略的积极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受援阶段的不限性是指刑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对刑事被告人实行刑事法律援助活动主要集中体现在法院庭审阶段,以庭审刑事法律辩护援助为重心,但并不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也可进行援助。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可见,我国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