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辩护律师

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辩护律师


张兆松


【关键词】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全文】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简述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如果提出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帮助。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因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到了1903年,英格兰对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助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据此,英国的法律帮助制度逐渐得到了借鉴推广。上世纪60年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日臻完善,与此同时许多重视现代法制文明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将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各国在政治、历史、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各国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诠释也存在着某些差异。根据《英国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条、第19条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公共基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庭、巡回刑事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或军事上诉法庭刑事分庭、上议院行使其对于有关任一法院提起上诉的审判权时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帮助、调解及代理。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不足以聘请律师,法院应当从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领取政府工资的公设辩护人中为他提供辩护律师。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院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因穷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的法律帮助。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是这样规定的:在强制辩护案件中,或案件重大、或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或发现被控人无力自行为自己辩护时,法官指定辩护人为被控人提供帮助。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进行了试点。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颁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它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截至2004年6月,全国共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其中区县级机构占85.9%,全国已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9800名,其中一半人具有律师资格和大专以上文凭,受援人数达到30万人次。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巩固和完善。199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2001年4月25日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谓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法律援助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对需要得到法律服务而又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活动的组织、程序、人员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刑事法律援助的主旨在于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每一个进入刑事诉讼的公民均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实体正义。法律援助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