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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

  

  总之,“执行难”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引入检察监督,强化对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行为的监督,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一些主管执行的法院领导人频频出事和一些法院出现执行机构的“窝案”的事实,一而再、再而三地说明了仅靠法院的内部监督是不够的。为了防范执行中的司法腐败行为,需要引入外部监督,尤其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绝大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持支持态度,尽管在监督的目的、对象、范围上,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参见王亚新:《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例如,2010年8月通过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3条要求检察院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2010年11月通过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3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法院调解活动和执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法律监督。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参见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与程序设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参见郭兴莲、曹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法学家》2010年第3期。
参见杨荣馨:《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贾登勋、马振华:《论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以支持性检法关系的构建为中心》,载陈桂明、王鸿翼主编:《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0年卷》(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参见肖建国:《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一种视角》,《法学》2009年第3期。
参见肖建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再思考》,载陈桂明、王鸿翼主编:《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0年卷》(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7页。
其实,把民事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的消极执行行为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的主张与检察监督的对象应当是“执行乱”现象的主张并不矛盾,因为这种主张把“执行难”定义为法院执行行为以外原因造成的执行困难。如果承认在今天的执行困局中,其实也有法院自身的问题和原因的话,那么把消极执行行为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参见常怡、重庆市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3页。
参见陈昑:《12年漫漫执行路》,《清风苑》2010年第12期。
参见卢金增、张春风:《历时数载,农妇拿回亡夫的赔偿款》,《检察日报》2009年7月30日;徐德高、裘晓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台商挽回69万余元损失》,《江苏法制报》2010年7月19日。
参见韩明智:《执行终结手段的滥用及其规制》,《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参见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374页。
有报道称,山西省农民张某奔波14年,到法官和律师去世,还是一分钱也没拿到。张某不但没要回一分钱的执行款,还因为请法官吃饭倒贴了7万多元。参见《为讨6万元执行款请法官吃饭倒贴7万元》,《焦作日报·晚报》2007年5月22日。
与检察监督相比,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是一种更直截了当的救济。如果通过这样的救济能够消除、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要比启动检察监督效率高、成本低。
这很容易被民众理解为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出动来对付被拆迁人。
交叉执行是指由甲地法院到乙地去执行乙地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由乙地法院到甲地去执行甲地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是指由上级法院执行下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这两种措施是法院在执行改革中创设的,目的都在于打破地方保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
执行联动机制实际上是建立在各国家机关明确的职能和权限分工基础之上的,该机制要求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支持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正是因为分工,才使得联动成为必要。
当事人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常常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原、被告手拉手到法院进行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很快就接受了法院的调解,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本不存在的争议。近两年来,虚假诉讼已经在很多地方出现,引起了法院的重视。
参见卢志坚等:《案子执行前:咋突然冒出一堆债权人》,《检察日报》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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