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 是一把双刃剑。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的动力。正是源于这一诉求,在无数网民参与下,“人肉搜索”一改纯粹网络搜索只能被动获得信息的不利之处,在网络提供的集中交流平台上,通过众多网友的共同参与,目的信息可以迅速地获取,充分显示了人的力量。可以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推进事件发展进程,进行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舆论监督与道德评判。但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带来了信息量的增大和信息流的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人们受到网上不法言行侵害的概率和机会,也使得网上网下个人和群体的信息随时有被采集、分析和使用的危险,从而也使个人和群体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法不责众的古训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诠释。人肉搜索依仗道德制高点,淹没私人空间和个体权利,甚至具有了私刑的表征。异化了的“人肉搜索”就是在道德正义的名义下实施的群体性非正义行为。运用侵犯别人隐私、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的方式来捍卫道德正义,“人肉搜索”就会偏离方向走上网络暴力之路。在其背后则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扭曲。这就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
但是,人肉搜索异化所引起的网络侵权一般都存在难以取证的问题,而且信息发布者往往处于隐匿状态,追查其真实身份并不容易。虽然如此,若涉及到侵犯隐私、名誉权等问题时,其法律关系是清楚的。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发帖公布个人隐私的网民固然要承担责任,而论坛的管理员和网站的开发者应成为监控的突破口— 一旦出现侵权、违法行为,则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转载网站则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以名誉权涵盖隐私权的方式,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此一来,隐私权便成为名誉权的下位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的概念相对含糊难以精确界定。当然,任何人只要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起诉,这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手段。王菲以侵犯名誉权(含隐私权)起诉,是与现行法律规定最相符合的一种民事侵权诉讼。但是,为什么看似简单的一个案件却步入了争议巨大的司法困局?又引发网络实名制及人肉搜索入罪等言论。一方面是因为网络隐私权界定不明及网络本身性质所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我们拓宽视野,以隐私权为核心分析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价值考量并思考什么样的社会规范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