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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裁量的法理分析

  

  四、我国死刑裁量的量刑原则考察


  

  正确量刑,有待于对量刑基本原则的遵循。量刑原则,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又称为量刑基准,是指在量刑时,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德意日等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对于量刑根据,分别从总体原则与具体因素的两个层面予以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较为粗犷与抽象,只是笼统阐明了量刑根据的具体因素。这些具体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犯罪事实是确定犯罪性质的重要前提,而犯罪性质的定位又是量刑的必要基础,量刑情节则为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细化了的事实依据。社会危害程度在综合分析评价前三者的基础上决定了量刑的最终结果。可见,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具体砝码与影响宣告刑的基本单位。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而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有其基本界分。由此,量刑情节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具体事实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时的情节以及行为前中后的情节、有关说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以及说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等。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量刑情节最基本的类型。其中,法定情节,由刑法明文予以规定,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而酌定情节虽无刑法明确规定,不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通常也予考虑。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的事实因素主要表现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时空、罪后表现、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等等。


  

  在孙伟铭案中,需要特别考究的是孙伟铭罪后的积极补偿在量刑中的地位。应当说,这一积极补偿系属孙伟铭罪后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表现为一种从宽情节,审判机关在裁量中应予酌情考虑。具体地说,罪后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后,针对自己罪行及其司法处理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罪后表现重在评价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犯罪的后续影响。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罪后表现的有关事实特征,有的明确为法定情节。例如,《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首”(第67条)、“立功”(第68条);《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而在多数情况下,罪后表现的有关事实特征被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例如,坦白、积极退赃、补偿损失、尽量挽回犯罪后果、主动向被害人道歉等从宽情节,或者拒绝认罪、订立攻守同盟、推卸罪责或包揽罪责、毁灭罪证、罪后逃跑等从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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