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查工作规则规定[2],“侦查人员根据初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公安、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审计、国资、财政、金融、保险、电信等部门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收集证据”。在申报纳税、接受审计检查、申请贷款等时候,企业须向税务、审计、财政、银行等部门报送会计资料,因此,可以通过这些部门获取会计资料。然而,企业向这些部门报送的会计资料一般是会计报表等综合性的会计资料,不详细不具体,一般包括记账凭证和支持性凭证,难以根据这些资料发现问题,对反贪查账的意义不大。然而,银行的流水往来记录、签发领取票据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对反贪查账有重要意义,应当高度重视从银行调取有关会计资料。
(2)初查工作规则规定,“可以商请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配合调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工作”。通过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的配合调查和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工作,可能获取直接到案发单位调取账册等会计资料,这对反贪查账是极为有利的。然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到案发单位调取账册等会计资料的行为,很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警觉,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因此,通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调取账册要尽量采取不引起警觉的方法,如审计部门的例行检查调取账册等。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均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实施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将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询证回函、核对表等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存在舞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之一。因此,询问注册会计师和查询审计工作底稿是获取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除取得客户的授权、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保密,因此,直接通过询问注册会计师和查询审计工作底稿是获取会计信息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实务中应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4)举报人或内部知情人秘密提供。初查中,办案人员可通过举报人或可靠的内部知情人提供会计资料。采取这种方法难度较大:一是在举报件以匿名为主的情况下,排摸举报人和可靠的知情人很难,需要侦查人员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并注意方式方法,以找到愿意协助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正义人士。一旦选错了对象,甚至选择了与被查对象同一利益群体的人,就会给查案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二是即使有举报人或可靠知情人愿意帮助收集会计资料和信息,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侦查意识,不懂侦查方法,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暴露侦查意图并对举报人和知情人自身处境形成不利。因此,侦查人员应随时指导他们注重方法,谨慎从事,方能在不惊动被查对象的前提下获取必要的会计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