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已经灭失后的拆迁管理处理程序存在不合理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9年3月6日邰XX居住的房屋全部被环中公司拆除。2009年8月24日,被告市房产局给环中公司颁发拆许字(2009)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即在邰XX居住的房屋全部被环中公司拆除时,环中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拆迁人,且邰XX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房屋已灭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管局不予受理原告邰XX行政裁决申请正确。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本案当事人实际是拆迁纠纷,但因一方当事人规避法律,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本案当事人只能诉拆房人环中公司侵权,法院按一般侵权案件审理,规避了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在房屋拆迁纠纷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心态上存在差异,大多数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要赶工期,时间就是“金钱”,拆迁人有“赶时间”心态。被拆迁人为获得最好的拆迁补偿安置,有“拖时间”心态。如果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可分为裁决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和拆迁当事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由裁决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各地方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由拆迁人提出。等等以上程序毫无疑问需要大量时间,和拆迁人“赶时间”心里存在矛盾。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有的拆迁人采取非法手段,将拆迁房屋非法拆除,使房屋灭失。规避房屋拆迁管理,为争取时间与效率,拆迁人有故意的当“侵权”被告嫌疑。如果因房屋已经灭失,就不受拆迁行政管理,客观上造成了 “拆迁人”采取非法方式拆除房屋,用极端手段解决拆迁争议问题,从而剥夺了被拆迁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综上,说明房屋已经灭失后的处理程序存在不合理问题,需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