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刑法适用中体现正义性的各种价值理念并非协调一致,有时也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形。如,在使用刑法惩罚危害行为实现安全价值的同时,必然会对行为人的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相反,则会放任危害行为发生,产生对社会安全保护不力的后果。正如日本刑法学者内藤谦所言:“刑法的两大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具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越广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越窄”。[12]为了恰当协调体现正义的不同价值理念之间的关系,必须进行价值衡量,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或选取刑法优先保护的价值,而对与之相对、不能兼顾的正义价值进行放弃处理,以实现刑法适用的根本正义。如在处理“婚内强奸”问题时,对于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决权,而“妇女的性的自决权”是强奸罪予以保护的安全价值。然而,如果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则又侵害了丈夫的配偶权,由此形成了妇女的性自决权和丈夫的配偶权之间的价值利益冲突。对此应当对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看哪种价值更值得适用刑法进行优先保护。经过分析可知,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自愿结婚行为意味着对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认可,妇女的性自决权应当让位于夫妻同居义务的履行,因此,丈夫的配偶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婚内强奸”行为就不是强奸罪的范围;但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人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犹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同意进行性行为,也就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认强奸罪的成立。[13]
【作者简介】
赖修桂,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赵学军,单位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1][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2]Philip Bean,Punishment:A Philosophical and Criminological Inquiry, Oxford: Martin Robert-son, 198 1, pp.69-70.
[3][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0页。
[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5页。
[5]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霍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6]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3页。
[7]赵秉志等:《中国
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2页。
[9][美]乔治·P.弗莱彻:《
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10]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刑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1]吴丙新:《修正的
刑法解释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12]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334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