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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

  

  (一)促进安全


  

  刑法是以刑罚手段保护社会基本生存条件的法律规范,直接体现了“促进安全”的正义价值。刑法对安全的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生命安全的保护;二是对维系生命需要的保障。刑法禁止侵犯人的生命、人身以及生存、发展条件的行为,这表现了刑法对安全价值的追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的需要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生命及维系生命存续的追求上,而是不断扩大到保障个人更自由地发展和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所需要的安全上。所以现代刑法所体现的安全价值具有更广泛的内容。为了促进安全的正义实现,在刑法适用中必须对个人、社会的各种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对危害安全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同时还需约束刑罚权的不当扩张可能造成的对安全价值的威胁,禁止在刑法适用中侵害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利益。


  

  (二)维护平等


  

  刑法适用中的平等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待遇平等,二是罪刑均衡。待遇平等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平等按照被认为相关的标准界定的场合,正义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等物,不同等地对待不同等物”。[2]首先,待遇平等要求刑法适用主体的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如斯宾诺莎所言,“正义在于习惯性地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上之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一个人在法律上之所应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3]其次,待遇平等还要求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这体现的是同罪同罚、异罪异罚的思想。罪刑均衡的正义理念其实是社会心理中“罪有应得”这种道德观念的理性反映。康德主张均衡的正义理念,提出:“公共的正义可以作为它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原则。”[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求犯罪人付出与被害人所付出的大体相当的利益代价,可以在受损害的意义上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平等。只有在惩罚犯罪行为时贯彻这种平等原则,从而使罪刑相适应时,才被人们视为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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