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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宪法教育体制比较研究

  

  (四)专业化的宪法教育


  

  由于公务员在宪法上具有特殊地位,各国在宪法教育中注重宪法教育内容与形式的专门化问题。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指定专门的国家培训机构,统一所有行业的培训工作标准,并制定教学大纲和具体培训形式。在所有的培训中有关政府体制与宪法方面的知识是最基本的内容。在俄罗斯,为统一公务员宪法和法律教育培训建立了国家行政管理学院,对110万名公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于1994年6月,成立了国家公务大学,指导全俄公务员的管理、培训教育、培训方式与培训研究中心等,使以宪法教育为中心的法律培训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成为俄罗斯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其他专门负责培训的机构还有德国联邦行政学院、法国国家行政学院、瑞士联邦公务员培训中心、英国公务员学院、葡萄牙国家行政学院等。


  

  在培训内容和方式上,有关宪法教育得到了进一步专业化。除了宪法本身的内容外,对现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新的知识与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以促进公务员知识的综合化,使宪法教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施拜尔德国行政科学大学的“宪法与政府”课程,主要有两大块:人权和国家机构。施拜尔德国行政科学大学宪法教育的特点在于,其培养对象主要不是初级人才,而是培养公务员或拟任公务员者,不同于一般大学。主要教学方法:(1)大课讲授:主要由教授或副教授讲解基本法、国家机构、欧盟法;(2)研讨课:一至三名学员作20~30分钟的报告,其他学员提问,教授主持;(3)案例教学:由助教在大课上讲解案例,并运用法学原理进行分析,帮助学员理解法律规定,提高分析能力;(4)学习小组:由助教、博士生或法官、律师等主持,15~20人左右,结合案例进行教学;(5)情景模拟,如模拟法庭等。


  

  在成立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国家,有关对公务员的宪法教育通常由人权委员会具体组织和协调,并以人权教育为核心进行宪法教育。如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进行旨在提高人权意识的教育与宣传”,有计划地对中央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宪法教育。2006年人权委员会针对中央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与人权”的系列人权教育,具体内容包括税收与人权、监狱管理与人权、国防与人权等,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三、中国公务员宪法教育基本体制


  

  (一)执政党的宪法教育


  

  早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时,有关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7]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执政党的宪法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违宪现象。1982年宪法颁布后,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强化,宪法教育成为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从1986年开始,中央以及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举办法制讲座,宪法讲座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每当宪法修改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系统地学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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