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公务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也是树立法治理念,进行宪法教育的重要形式。在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宪法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前必须向宪法宣誓,通过宣誓培养公职人员对宪法的情感和对国家、人民的责任心。如《大韩民国宪法》第69条规定:总统在就任之际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的增进及民族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1.宣誓主体。从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看,宣誓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首脑,还包括一般的公职人员。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本宪法。
2.宣誓内容。由于各国的政体形式不尽相同,宣誓的内容也是千差万别的,但其中都有一个基本内容,即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西方国家公务员宣誓的主要内容是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和遵守宪法。通过宣誓活动,宣誓者能够认识到:“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宪法,而制定宪法的权力来自人民”[3],政府存在的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人权价值而言,政府永远是手段,不能成为目的。
3.宣誓程序。宣誓一般是在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从地点看,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德国、意大利等。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公职人员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西方国家宪法之所以对公职人员的宣誓作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宣誓培养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忠诚感,督促其依据宪法行使职权。
(三)将道德的制约机制贯穿于宪法教育之中
宪法教育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与社会正义教育,通过宪法教育使公务员认同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遵循社会正义原则。如在美国,从建国之初就形成了对总统的道德行为制约的共识[4],并制定了约束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法案。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道德法案》,并根据该法案,设置政府道德办公室,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对政府官员进行道德培训。在宪法教育中,美国是比较重视“公众对公务员道德上的信任”,要求公务员保持美德,以获得公众的信任。在美国公众看来,宪法是对公务员道德行为进行约束的保障,这种保障作用表现在:遏制个人权力过分膨胀;舆论的有效监督;尊重学术界的独立性[5]。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治家模范遵守宪法的行为实际上是最好的一种宪法宣传与宪法理念的普及。如在美国,总统宪法观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宪法教育的社会功效。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克林顿40位总统所发表的56次就职演说中“宪法”一词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31位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到宪法,占77。5%,56篇就职演说中38篇明确谈到宪法问题,占67。9%,这些演说不仅赞美宪法的价值,同时也表达了总统维护宪法的决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