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宪法教育体制比较研究
韩大元
【关键词】公务员;
宪法教育体制;比较
【全文】
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执政的关键、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也是整个行政活动的基础。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活动与宪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了使公务员确立现代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国根据不同的宪法文化与体制普遍建立了对公务员实行宪法教育的体制,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公务员进行宪法教育。
一、公务员宪法教育体制的基本功能
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结构和宪法体制不同,各国建立宪法教育体制的背景与原因是不尽相同的,但客观上存在一些共同基础。
首先,实行公务员宪法教育是由公务员的宪法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权力的最高效力。公务员是公民整体利益的服务者,也是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基于宪法的这一地位,公务员首先要对宪法负责,承担宪法的责任;
其次,实行公务员教育是依宪行政的本质要求。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本身受宪法的约束。公务员是具体行使行政权的主体,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而法律素质首先指的是宪法观念;
第三,公务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国家的公民,容易在角色的冲突中受各种利益的诱惑,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可以说,行政权的腐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是最大的,需要以宪法观念和精神进行遏制。
第四,进行宪法教育,有利于公务员明确行政权的来源,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与地位,依照宪法原则和精神行使权力,保持清廉形象。“如果政府具有遵守、执行宪法的意识,注重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保障,就不但能有效减少对公民权利造成损伤,也会减轻公民维权成分,减轻社会及法律资源的负担,防止极端、恶性事件发生”[1]。
第五,遵守宪法是公务员首要的法律义务。由于执行公务的过程实际上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适用过程,因此,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务员的直接效力”[2]。为此,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遵守、拥护宪法为公务员的义务。如日本宪法第99条规定:“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宪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