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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研究中的中国面向

  

  (三)面向中国的宪法实践。法学乃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生命力也来源于宪法实践之中。作为一种规范形态,宪法也必须具有适用性,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以前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宪法实践的阙如,长久以来,我国宪法的最高效力仅仅停留在规范层面,在实践中,宪法的应有效力并没有得以充分彰显。从理论上看,宪法的最高法价值首先应该体现在宪政建设的实践上,离开了宪法实践,宪法理论与宪法学说只会沦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学只有面向鲜活的社会现实,才能源源不断的从社会现实中汲取充分的营养成分,保持其理论之树常青。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宪法学在和宪法实践相结合的时候,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的宪法实践。因为法律尤其是宪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和民族性。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宪法是无法靠法律移植和制度引进获得真正的生命力的,因而,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依靠中国自己的实践和努力,在社会自身的发展中逐渐的成长处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制度。从清末丙午立宪到如今,我国的宪政进程已经有了百年历史,在这百年立宪进程之中,无数的先贤学者为中国的宪政强国之路殚精竭虑,进行种种理论构建与制度设计。这些先贤学者们的经过几代人的积淀,逐渐内化为我们的宪法文化,成为我们宪法传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来源于我国宪政传统、立足于我国宪政实践并反映我国宪政文化的宪法学说实际代表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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